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,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和违法违纪处分,无违反师德的相关情况及记录;
(二)身心健康,体检合格,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;
(三)文化课、专业课教师需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,具有相应毕业证、学位证;技能训练教师学历需为大专及以上;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,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,具备相应学科专业技能;
(四)其他条件:男性40周岁以下、女性35周岁以下;教学经验丰富,获得区(县)级及以上各类教育教学荣誉、中学高级教师、学科带头人、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、优秀班主任等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。